少数民族殡葬方面有哪些特殊规定?
少数民族丧葬有什么特别规定?
我国各民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,有火葬、水葬、土葬、天葬等。
尊重各民族的丧葬习俗。
1979年2月,民政部、民委发布《关于不强制回族实行火葬问题的通知》。
根据通知,少数民族的土葬或火葬是一种习俗。
这些风俗习惯的保持和改革,应尊重本民族人民的意愿,绝不应强求。
1979年,中国共产党、国务院批准转送了《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混散少数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的报告》,对回族丧葬习俗作出明确规定,强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划为回族公墓。
少数民族较多的城市,如回族,应当为这些民族设立丧葬服务。
1985年,颁布《丧葬管理暂行条例》,规定“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”。
土葬的,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。
少数民族殡葬方面有哪些特殊规定?
人不得干涉殡葬改革的自愿实施。”
1993年《城市少数民族工作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“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,妥善安排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墓地,采取措施,加强少数民族丧葬服务。
1997年,国务院颁布《丧葬管理条例》,明确规定:“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;
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,不得干涉。”
1999年6月10日,民政部、民族事务委员会、卫生部联合发布了《关于*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规定的解释》,进一步解释了如何理解和实施《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》的规定,并提出了以下要求:
(1)在丧葬管理中,应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丧葬习俗的自由;
(2)在火葬场区域内,尊重回族、维吾尔族、哈萨克族、柯尔克孜族、乌兹别克族、塔吉克族、塔塔尔族、萨拉赫族、东乡族、布南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惯,不强迫其进行火葬;
自愿火葬的,他人不得干涉;
(三)鼠疫、霍乱、炭疽死亡患者的遗体,必须立即消毒,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就近火化。
上述10个少数民族因其他传染病死亡的病人,尸体可以安葬在其死亡地点,但必须严格消毒,并按规定深埋;
非户籍居民死亡的患者遗体,原则上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,尽快在现场或附近深埋,不得外运。
人不得干涉自愿火葬的请求。
此外,在实行天葬的藏区,还根据藏族公民的要求,对天葬进行适当的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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